芴漠無形,變化無常。
釋文云:「芴,元嘉本作寂」。疏云:「妙本無形,故寂漠也;跡隨物化,故無常也」。案:元嘉本作「寂」者,是也。「漠」借為「{莫歹}」。「寂漠無形,變化無常」者,本書大宗師云:「夫道有情有信,無為無形,可傳而不可受,可得而不可見,自本自根,未有天地,自古以固存。神鬼神帝,生天生地。在太極之先而不為高,在六極之下而不為深;先天地生而不為久,長於上古而不為老。狶韋氏得之,以挈天地;伏戲氏得之,以襲氣母;維斗得之,終古不忒;日月得之,終古不息;堪壞得之,以襲崑崙;馮夷得之,以遊大川;肩吾得之,以處大山;黃帝得之,以登雲天;顓頊得之,以處玄宮;禺強得之,立乎北極;西王母得之,坐乎少廣,莫知其始,莫知其終;彭祖得之,上及有虞,下反五伯;傅說得之,以相武丁,奄有天下,乘東維,騎箕尾,而比於列精」。又起信云:「真如自性,非有相,非無相,非非有相,非非無相,非有無俱相。非一相,非異相,非非一相,非非異相,非一異俱相,乃至總說。依一切眾生以有妄心,念念分別,皆不相應」。月燈三味經云:「其際無可取,是名為『實際』。十方遍推求,本際不可得」。密嚴經云:「如於虛空中,無樹而有影。風衢及鳥跡,此見悉為難。於『能造』『所造』,『色』及『非色』中。欲求見『如來』,其難亦如是。『真如』『實際』等,及諸佛體性。內證之所行,非諸語言境。『涅槃』名為佛,佛亦名『涅槃』。離『能』、『所』分別,云何而可見?碎末於金礦,礦中不見金。智者巧融鍊,真金方可顯。分剖於諸『色』,乃至為『極微』。及析求諸『蘊』。若一若異性。佛體不可見,亦非無有佛。定者觀如來,勝相三十二。苦樂等眾事,施作皆明顯。是故不應說,如來定是無。有『三摩地佛』、『善根』、『善巧佛』、『一切世勝佛』及『正等覺佛』。如是五種佛,所餘皆變化。『如來藏』具有,三十二勝相。是故佛非無,定者能觀見」。莊佛深契,若此明顯,非所謂一乘法耶?
死與?生與?天地並與?神明往與?芒乎何之?忽乎何適?
呂惠卿云:「以為死與,則未嘗有生;以為生與,則未嘗有死;以為天地並與,未嘗有古今;以為神明往與,未嘗有彼是。然則芒芴無為,寂然不動而已」。案:呂說亦善。本書大宗師云:「彼方且與造物者為人,而遊乎天地之一氣。彼以生為附贅縣疣,以死為決〈疒丸〉潰癕。夫若然者,又惡知死生先後之所在?假於異物,託於同體,忘其肝膽,遺其耳目,反覆終始,不知端倪,芒然彷徨乎塵垢之外,逍遙乎無為之業」。此文即約彼義,今更約釋。順凡情,以二儀為不壞之常;談法相,則「五大」亦「因綠」所合。是故言「真如」不死不生,與天地並其常存;言「真如」隨順死生,獨神明顯其俱往,既芒兮忽兮,亦何之何適?明不識不知之境,亦獨來獨往之區也。
萬物畢羅,莫足以歸。
疏云:「包羅萬物,囊括宇內,未嘗離道,何處歸根」。案「真如」等編,故「萬物畢羅」也。離於「一」、「異」,故莫足以歸也。
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,莊周聞其風而說之。以謬悠之說、荒唐之言、無端崖之辭、時恣縱而不儻,不以觭見之也。
釋文云:「謬悠,謂若忘於情實也。荒唐,謂廣大無域畔者也。而『儻』,丁蕩反。徐:敕蕩反」。盧文弨云:「今書時恣縱而不儻,有『不』字」。王先謙云:「無不字近之」。王闓運云:「謬讀為寥,遠也。悠,亦遠也」。奚侗云:「儻,係『攩』之誤」。案:「謬悠」「荒唐」並疊韻字。說文:「謬,狂者之妄言也」。「唐,大言也」。然則「謬悠之說」,荒唐之言,謂狂大之說耳。端,當作耑。說文:「物初生之題也。崖,高邊也」。「無端崖」,猶無邊際,與狂大義聯。「時恣縱而不儻」。當從釋文無「不」字,「儻」借為「潒」。謂其辭潒瀁不定,非可一端求,故云「不以觭見之也」。
以天下為沈濁,不可與莊語。
注云:「累於形名,以莊語為狂而不信,故不與也」。釋文云:「莊語並如字。郭云:莊,莊周也。一云:莊,正也。一本作壯」。郭慶藩云:「莊、壯古通。詩:『君子偕老』,箋:『顏色之莊』。」釋文:「莊本又作壯」。禮檀弓「衛有太史柳莊」。漢書古今人表作「柳壯」。案:郭注然矣。
以卮言為曼衍,以重言為真,以寓言為廣。
案:「卮言」,「圓言」也;「重言」,「實言」也;「寓言」,「權言」也。解在寓言。「曼衍」即秋水之「反衍」,流行不定之義。「圓言」無所不圓,故曰以卮言為曼衍。「實言」以詮表真理,故云以重言為真。「權言」以廣接諸類,故云以寓言為廣。此在佛法,即是「圓教」、「實教」、「權教」也。
獨與天地精神往來,而不敖倪於萬物。
疏云:「敖倪,猶驕矜也。抱真精之智,運不測之神,寄跡域中,生來死往,謙和萬物,固不驕矜」。呂惠卿云:「敖倪,猶疏親也」。姚鼐云:「若莊生之獨與天地精神往來,則所謂不離於宗之天人者」。陸樹芝云:「敖,遊也。倪,同睨。不敖倪、不與萬物同遊而相睥睨也」。宣穎云:「敖,樂也。倪,端倪也。言不樂見端倪於萬物也」。王闓運云:「敖倪,視貌。言不與物競也」。案:諸說並望文曲解。敖,當作「〈卑攴〉」,以形與「敖」近,誤為「敖」字。「倪」借為「〈卑攴〉」。說文:「〈卑攴〉,毀也。〈兒夂〉,〈卑攴〉也」。篇、韻皆二字連舉。「不敖倪於萬物」,即不毀於萬物也。郭注不解二字,而云「其言通至理,正當萬物之性命」。蓋郭時「〈卑攴〉」字尚未誤也。此義郭解亦得。乃承上三言而言。體止一如,無所不在,雖現「受用」變化,無非「法身」自在大用。既以三教隨機接引,即不壞事相共得成就也。姚謂莊生是「天人」,得之。
不譴是非。
注云:「已無是非,故恣物兩行」。案:郭義美矣。說文:「譴,謫問也」。
以與世俗處。
注云:「形群於物」。案:此謂不離世間也。
其書雖瑰瑋,而連犿無傷也。
釋文云:「『瑰』,古回反。『瑰瑋』、奇特也。『犿』本亦作『抃』,同芳袁反、又音獾,又敷晚反。李云:皆宛轉貌。一云:相從之貌。謂與物相從不違,故無傷也」。案:「瑰瑋」,即「玫瑰」之借字。說文:「玫,致瑰火齊珠,一曰石之美者。瑰,玫瑰也,一曰『圜好』」。「連犿」,即在宥之「臠卷」,秋水之「天蹇」。李云:宛轉貌,是也。此莊生自說本書義雖圜好,而宛轉從物,故無傷也。
其辭雖參差,而諔詭可觀。
疏云:「參差者,或虛或實,不一其言也。『諔詭』,猶『滑稽』也。」案:成說是也。諔詭說在齊物論。
彼其充實不可以已。
注云:「多所有也」。疏云:「已,止也。彼所著書,辭清理遠,括囊無實,富瞻無窮,故不止極也」。案:二說是也。
上與造物者遊,而下與外死生無終始者為友。
案:大宗師云:「與造物者為人而遊乎天地之一氣」。在宥云:「睹無者天地之友」。此即彼義,群在彼文矣。
其於本也,宏大而辟,深閎而肆。其於宗也,可謂稠適而上遂矣。
釋文云:「稠,音調,本亦作調」。案:「本」,即「體」也。「宏大而辟」,是橫遍也;「深閎而肆」,是直遍也;體「宏大而辟,深閎而肆」者,謂體無不遍。「稠」,借為「(圖)」。「適」,讀為「適庶」之「適」。稠、適連字形容語。「遂」,當為「〈遂,去“辶”〉」。說文:從意也。「宗」,是由「因」致「果」,故云稠適而上遂。
雖然,其應於化而解於物也;其理不竭,其來不蛻,芒乎昧乎,未之盡者。
注云:「莊子通以平意,說己與說他人無異也。案其辭明為汪汪然,禹亦昌言,亦何嫌乎此也」。疏云:芒昧,猶窈冥也。言莊子之書,窈窕深遠,芒昧恍忽,視聽無辨,若以言象徵求末窮其趣也」。林希逸云:「自冒頭而下分別五者之說,而自處其末。繼於老子之後,明言其學出於老子也。前三段著三箇『雖然』,皆斷說其學之是非。獨老子無之。至此又著『雖然』兩字,謂其學非無用於世者」。王夫之云:「莊子之學,初亦沿於老子而朝徹見獨以後,寂寞變化,皆通於一。而兩行無礙,其妙可懷也,而不可與眾論。論是非也畢羅萬物而無不可逍遙,故又自立一家,而與老子有異焉。老子知雄而守雌,知白而守黑,知者博大而守者卑弱。其意以空虛為物之所不能距,故宅於虛以待陰陽人事之挾實而來者。窮而自服,是以機而制天人者。陰符經之說,蓋出於此。以忘機為機,機尤險矣。若莊子之『兩行』,則進不有雄、白,退不為雌、黑,知止於其所不知,而以不持持者;無所守,雖虛也而非以致物喪我,而於物無攖者;與天下而休乎天均。非枯以示槁木死灰之心形,以待物之自伏也。嘗探其所自悟,蓋得之於渾天。蓋容成氏所言除日無歲,無內無外者,乃其所師之天,是以『不離於宗』之『天人』自命,而謂內聖外王之道皆自此出。而先聖之道、百家之說、散見之用,而我言其全體,其實一也。則關尹之形物自箸,老子之以深為根,以物為紀,皆其所不事,故曼衍連犿無擇於溟海枋榆,而皆無待以遊,以成內七篇之瑋詞。博也而不僅博,大也而不可名,為大真也而審乎假以無假,其高過於老氏而不啔天下陰側之機,故申、韓、孫、吳皆不得竊,不至如老氏之流害於後世。於此殿諸家而為物論之歸墟,而猶自以為未盡,望解人於後世,遇其言外之旨焉」。案:此謂應機於變化而解釋於物情,其理既不竭,其來復非有所嬗蛻。直是大用自然,圓音廣覆。故恍忽幽昧,未之盡也。至於林、王二家,平議莊生,王為勝矣。猶感未能洞教相之分理,達宗本之玄微。是以明而未融。蓋由斯篇含蘊,未畢憭然,亦以文字扞格,古義未諦,遂多闕陷爾。約而論之:墨翟、宋鈃,分明「外道」,彭蒙之流,復墮「斷滅」。關、老深矣,猶有「用相」。莊生位極天、人,體用圓融,三一「平等」,既關、老且遜其獨步,則申、韓又惡窺其樊離哉?
惠施多方,其書五車,其道舛駁,其言也不中。
郭慶藩云:「司馬本作『蹐駁』。文選左太冲魏都賦注引司馬云:『踳』讀曰『舛』。舛,乖也。駁,色雜不同也。又引司馬作『踳馳』。淮南俶真:『二者代謝舛馳』,說山:『分流舛馳』,氾論:『見聞舛馳於外』。法家敘曰:『諸子各以其知舛馳』。是其證。」王闓運云:「五帝之傳書故五車」。案:郭說是也。漢書藝文志名家惠子一篇,今書已亡。然其說猶時時見於荀、韓二子及呂氏春秋、國策、說苑。要之,劉氏去周末未遠,所見惠子書僅一篇,安得當時遽有五車之眾?尋五本交互本字,五車蓋猶滿車耳。王說未是。
厤物之意,
釋文云:「厤,古歷字。本亦作歷。歷物之意,分別歷說之」。王闓運云:「厤,當為〈厂林〉,即林也。林之言:微也,散也」。章炳麟云:「厤,即巧歷之歷。數也。意者,禮運云:『非意之也』。注:『意』,心之所慮也。廣雅釋訓無『慮』。都凡也。在心計其都凡曰意。在物之都凡亦曰意。歷物之意者,陳數萬物之大凡也。」案:詩文王:「其麗不億」。傳:「麗,數也」。吳夌雲云:「麗之言,歷也。」歷數釋詁文,說文作〈麗攴〉,云數也。疑此文厤字,亦假為〈麗攴〉(歷、麗通假,證已見前 馬國翰以「厤物」為惠子篇名。)又說文:「厤,治也」。段玉裁云:「厤,從秝。秝者,稀疏適秝也。」然則「秝物」,謂治物而使有疏解,意謂大意。
曰:至大無外,謂之大一;至小無內,謂之小一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無外不可一,無內不可分。故謂之一也。天下所謂大小皆非形。所謂一二,皆非至名也。至形無形,至名無名』。」章炳麟云:「大未有不可斥,小未有不可分。雖有利器致之,校以算術可知也:諸在形者,至小為『點』,引『點』以為『線』,比『線』以為『面』,倍『面』以為『體』。『點』者,非自然生,猶『面』之積已。故因而小之『點』復為『體』。謂之『小一』可也。『點』復可析,絫下而『點』無盡,以為無內,非也。因而鉅之,『體』復為『點』,謂之大一可也。『體』復可倍,絫上而『體』無盡,以為無外,非也」。胡適云:「惠施之根本觀念,止是認定天地一體,認定止有一箇繼續不斷不可分析卻又時時刻刻變換遷徙之宇宙。『至大無外,謂之大一』,是說宇之全體;『至小無內,謂之小一』,是說宇之極微細之一部分」。案:惠施之意,以為「至大」即不可以「有外」,「有外」不可謂「至大」也。「至小」即不可以「有內」,有內不可謂「至小」也。「至大無外,至小無內」,皆一矣。(大集經:「問風住何處?曰風住虛空。又問虛空為何所住?答言虛空住於至處。又問至處復何所住?答言至處何所住者,不可宣說。何以故?遠離一切諸處所故,一切處所所不攝故,非數非稱不可量故。是故至處無有住處」。此文「至」字若宜同彼解釋。)故云然也。不悟既落「偏計」名言,雖「至大」猶有外,雖「至小」猶有內。章以算術證之是已。司馬云:「無外不可一,無內不可分」。故謂之一者,其理即說至大無外,至小無內,皆一也。(不可一之一,與不可分之分,對文。與大一小一之一不同。)
無厚不可積也,其大千里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物言形為有,形之外為無。無形與有,相與表裏。故形物之厚,盡於無厚。無厚與有,同一體也。其有厚大者,其無厚亦大。高因廣立,有因無積。則其可積因不可積。苟其可積。何但千里乎?』」章炳麟云:「言極微者,『順世』『勝論』以為『無方分』。『無方分』者,謂之『因量極微』。極微著見為子微,以為『有方分』。『有方分』者,謂之『果色極微』。(前者今通言原子,後者今通言分子。)『果色極微』書之所謂『小一』也。『因量極微』。書之所謂『無厚』也。浮屠難之曰:『誠無方分,日光照柱,何故一端有蔭。承光發影,必有方分明矣。有方分者,則有上下四極,是謂六際。一不為六,以六為一不可』。(約瑜伽師地論佛性論成唯識論說)惠施固知之。言『無厚不可積』,又稱『其大千里』。不可積者,尚無杪忽,安得千里哉?要以算術析之:『無』至小之倪,尺度無所起。於無度立有度,是度為幻。度為幻,即『至大』與『至小』無擇,而『無厚』與『千里』亦無擇」。胡適云:「此亦是說宇。以止是一箇不可分析之空間,所以無厚不可積,亦是宇。其大千里亦是宇」。案:荀子修身云:「夫堅白、同異、有厚、無厚之察,非不察也」。楊注引本文為證。又呂氏春秋君守云:「堅白之察,無厚之辯,外矣」。然則無厚當絕句。無厚二字,乃領不可積也。其大千里兩句,言厚者皆有積也。無厚故不可積也。可積者皆有量。有量則有盡。不可積、則無量。無量,則無盡。其大千里,乃形容其大無盡之意,非謂止於千里也。因不可積,故大千里。喻如地球:以有厚故,有積可度,其大有窮。又如虛空:(此言虛空,非指「鄰礙」,以「鄰礙空」屬「無顯色」,猶可積故。)以無厚故,無積可度,其大無盡。(以「詮表」故,設言其大;「遮表」,即大亦不可說。)
天與地卑,山與澤平。
釋文云:「卑如字,又音婢。李云:『以地比天,則地卑於天。若宇宙之高,則天地皆卑。天地皆卑,則山與澤平矣』。」孫詒讓云:「李說非也。『卑』與『比』通。荀子不苟:『山淵平,天地比』。(韓詩外傳三文同)楊注:『比,謂齊等也』,亦引此文,是其證也。廣雅釋詁:『比,近也』。此『比』亦指近之義。天與地相距本絕遠,而云相接近,猶山與澤本不平,而謂之平。皆名家合同異之論也。李讀『卑』如字,固誤,楊釋『比』為『齊等』,亦未得其義」。章炳麟云:「『白蘿門』書道瓢末(今此為空間真空。)之空,與特蘿驃(今此為實)之實相受。瓢末分刌節度不可量,故特蘿驃分刌節度亦不可量。若畫工為圖矣,分間布白、雜采調之,使無高下者而有高下,使無窪突者視之窪突。故曰天與地卑,(卑借為比),山與澤平,是分齊廢也」。胡適云:「以宇是永遠變運者,故說『天與地卑,山與澤平』。又復此言,含有地圓之理,以地圓旋轉,故上面有天,下面還有天;上面有澤,下面還有山」。案:孫謂「卑」是「比」之借字,是也。斥楊說「『比』為『齊等』義非是」,則不然。尋楊注又云:「或曰天無實形,地之上空虛者盡皆天也。是天地長親比相隨,無天高地下之殊也。在高山則天亦高,在深泉則天亦下。故曰天地比。地去天遠近皆相似,是山澤平也」。是楊亦釋「比」為接近。(又荀子正名:「山淵平,情欲寡,芻豢不加甘,大鍾不加樂,此惑於用實以亂名者也」。楊注云:「山淵平,即莊子云『山與澤平』也。」)其義亦較舊說勝也。夫世所謂天,實指鄰礙之空。則天與地本無間隔。不得謂名家合同異之論獨然矣。山高澤窪,高窪相當,故云「山與澤平」也。如章說者,義契唯識。佛書言「色」,謂顯形「表顯色」是實,餘色皆假。高下屬形,即是假色。眼識之所不緣。然則現量所得,天地卑而山澤平也。胡說於理,亦屬融通。(荀子不苟引此為惠施鄧析說)
日方中方睨,物方生方死。
釋文云:「睨,音詣。李云:『睨,側視也。謂日方中,而景已復(圖)。謂景方(圖),而光已復沒。謂光方沒,而明已復升。凡中(圖)之與升沒,若轉樞循環,自相與為前後。始終無別,則存亡死生與之何殊也』。」章炳麟云:「諸言時者,有過去、見在、未來。過去已滅,未來未生,其無易知。而見在亦不可駐,時之短者,莫如『朅沙那』。(舊譯「剎那」簡稱)而『朅沙那』非不可析。雖析之,勢無留止。方念是時,則已為彼時也。析之不可盡,而言即時,則是於無期立有期也。勢無留止,而言是時,則彼是無別也。故雖『方中方睨,方生方死』可」。胡適云:「『日方中方睨』,是說時間變遷之速。才是見在,已成過去矣。『物方生方死』,是說萬物之壽命,比於無窮無極之久(案久謂時間),竟可謂極短。才有生,便又死矣」。案:二說並通。章義尤勝。今以地球及日並轉之說相證,是日竟無中睨也。故言「日方中方睨」可;而言「日方睨方中」亦可。又今生物學家譣得諸物並由細胞集起,而細胞生死相續,則是謂「物方生方死」可;謂物「方死方生」亦可。又復佛書謂一剎那時心有九百生滅。是生滅與時分相俱。故云:「日方中方睨,物方生方死」。
大同而與小同異,此之謂小同異;萬物畢同畢異,此之謂大同異。
釋文云:「同體異分,故曰小同異。死生、禍福、寒暑、晝夜、動靜、變化眾辨莫同,異之至也。眾異同於一物,同之至也。則萬物之同異一矣。若堅白無不合、無不離也。若火含陰、水含陽、火中之陰異於水,水中之陽異於火。然則水異於水,火異於火,至異異所同,至同同所異。故曰大同異」。章炳麟云:「物固無畢同者,亦未有畢異者。浮屠之言曰:從一青計之,以青為自相。以凡青為共相,青同也。以凡青為自相,以赤、白、黃、紫為共相,『顯色』同也。以『顯色』為自相,以聲、香、味、觸為共相,『色聚』同也。(『色聚』之『色』,謂諸有對者皆名為色。)以『色聚』為自相,以『受』、『想』、『行』、色為共相,法同也。(本成唯識論述記說)無畢同,故有自相;無畢異,故有共相。大同而與小同異,此物之所有。萬物畢同畢異,此物之所無。皆大同也」。胡適云:「萬物皆有箇性,故墨子經說上云:『二必異』。此便是大同而與小同異。然萬物卻無一物單獨存立,不與他物有連屬之關係者。若是萬物無連屬之關係,吾等便不能有知識矣,更不能有科學矣。科學之系統方法,全依此萬物畢同畢異一個怪現象」。案:此謂大同而與小同有異,此之謂「小同異」。萬物盡同盡異,此之謂「大同異」。荀子正名:「故萬物雖眾,有時而欲遍舉之,故謂之物。物也者,大共名也。推而共之,共則有共,至於無共然後止。有時而欲遍舉之,故謂之鳥獸。鳥獸也者,大別名也。推而別之,別則有別,至於無別然後止」。(王念孫云:「共則有共」之「有」,讀為「又」。又云:「有時而欲遍舉之,故謂之鳥獸」之「遍」,當為「別」。今作遍者,涉上文而誤。俞樾云:下「遍」字乃「偏」字之誤。物茂卿、王先謙說同。)荀所謂物,此文所謂大同。荀所謂鳥獸,此文所謂小同。物為「大共名」,鳥獸為「大別名」,則大同與小同異矣。荀云「推而共之,共則有共」者,若物對鳥獸,物為共,鳥獸為別。鳥獸對燕、雀、牛、羊,鳥獸復為共,燕、雀、牛、羊為別也。荀所謂「推而別之,別則有別」,義得反徵。然則別之與共,其異至小。故云大同,而與小同異,此之謂小同異。「推而別之,至於無別然後止」,則萬物畢同矣。「推而共之,至於無共然後止」,則萬物畢異矣。此其同異至大。故云「萬物畢同畢異,此之謂大同異」。章、胡二說,理俱攝此。
南方無窮而有窮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四方無窮也』。李云:『四方無窮,故無四方上下,皆不能處其窮,會有窮耳』。一云『知四方之無窮,是以無無窮。無窮也,形不盡形,色不盡色。形與色,相色也,知不窮知,物不窮物,知與物相盡也。獨言「南方」,舉一隅也』。」章炳麟云:「南方無窮而有窮,是有際無際一也」。胡適云:「久與宇雖無窮無極,不可分析,不可割斷,但於實際應用,不妨看作有窮有極,可以分析,可以割斷。所以說『南方無窮而有窮』。墨子經下說:『無窮不害兼』。又說:『不知其數而知其盡也,說在明』者,亦此理」。案:地形既圜,則竟無南方也。假立為南,南則又南,是南方無窮也。至於無可復南則止矣。是「南方無窮而有窮」也。又復假立南方,則南而復南,勢無窮止。然既立為南,竟止於南,故云「南方無窮而有窮」。胡說理不相違。
今日適越而昔來。
釋文云:「智之適物,物之適智,形有所止,智有所行。智有所守,形有所從。故形智往來相為逆旅也。鑒以鑒影,而鑒亦有影。兩鑒相鑒,則重影無窮。萬物入於一智,而智無閒。萬物入於一物,而物無朕。天在心中,則身在天外。心在天內,則天在心外也。遠而思親者,往也。病而思親者,來也。智在物為物,物在智為智」。林希逸云:「足雖未至乎越,而知有越之名,而後來,則是今日方往,而亦可以為昔來矣」。司馬云:「彼日猶此日。則見此猶見彼也,彼猶此見,則吳與越人交相見矣」。宣穎云:「知有越時,心已先到」。章炳麟云:「諸有割制一期,命之以今者,以一『朅沙那』言今,可以一歲言今猶可。方夏言今歲,不遺春秋。方禺中言今日,不遺旦莫。去者來者皆今也。禺中適越,餔時而至,從人定言之,命以一期,則為今日適越矣。分以數期,則為昔至越矣。以是見時者唯人所命,非有實也」。(按「今日適越而昔來」,齊物論作「今日適越而昔至」。是「來」,訓「至」也。)胡適云:「以地球既是圓,又是旋轉成晝夜者,故此國之今日,或為彼國之昨日。(如北京今日午時之事,紐約今日晨報已登。)故可說今日適越而昔來」。案:宣、章、胡各說均通。
連環可解也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夫物盡於形,形盡之外,則非物也。連環所貫,貫於無環,非貫於環也。若兩環不相貫,則雖連環故可解也』。」疏云:「夫環之相貫,貫於空處,不貫於環也。是以兩環貫空,不相涉入,各自適轉,故可解者也」。章炳麟云:「連環可解,是有分無分均也」。案:二說明矣。
我知天下之中央,燕之北、越之南是也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燕之去越有數,而南北之遠無窮。由無窮觀有數,則燕越之間,未始有分也。天下無方,故所在為中。循環無端,故所行為始也』。」章炳麟云:「『我知天下之中央,燕之北、越之南是也』,是方位廢也」。王先謙云:「此擬議地球中懸,陸路可達,故燕北即是越南」。胡適云:「此說地圓,更為明顯。圓面上無論何點皆可作為中央。故燕之北、越之南,是天下之中央」。案:諸說均通。
氾愛萬物,天地一體也。
章炳麟云:「大同而與小同異,此物之所有。萬物畢同畢異,此物之所無,皆大同也。故天地一體。一體,故氾愛萬物也。惠施之言,無時、無方、無形、無礙。萬物幾幾皆如矣。推擣異論,使齏粉破碎,己亦不立。唯識之論不出,而曰萬物無有哉?人且以為無歸宿」。胡適云:「上說九事,都可證明天地一體之根本觀念。以宇宙是一體,故欲氾愛萬物。故惠施之學『去尊』。『去尊』,便是平等之義」。(「去尊」見呂氏春秋)案:章、胡二說,均得之矣。
惠施以此為大觀於天下而曉辯者,天下之辯者相與樂之。
釋文云:「樂音洛」。案:「樂」讀如論語「智者樂水」之「樂」。借為效字。言天下辯者亦效其說也。釋文音樂,失之。
卵有毛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胎卵之生,必有毛羽。雞伏鵠卵,卵不為雞。則生類於鵠也。毛氣成毛,羽氣成羽。雖胎卵未生,而毛羽之性已著矣。故鳶肩蜂目,寄感之分也。龍顏虎喙,威霛之氣也。神以引明,氣以成質,質之所剋,如戶牖明暗之懸以晝夜。性相近,習相遠,則性之明遠有習於生』。」宣穎云:「卵無毛,則鳥何自有也?」胡適云:莊子言:『種有幾』。(幾,即是「種子」。)又云:『萬物皆出於幾,皆入於幾』。又云:『萬物皆種也,以不同形相禪』。如果萬物都從一種極細微之種子變化出來,則種子中定已含有已形性之可能性。故可以說『卵有毛』。如果萬物都由種子漸漸以不同形性相禪,自極細微之『幾』,進化到最高等之人,則竟可以說『犬可以為羊,丁子有尾,(成玄英說:楚人謂蝦蟆為丁子。)馬有卵,白狗黑,龜長於蛇』。」(此數條,均說一種之內,未必不含有別一種之可能性。)案:宣、胡二說是也。荀子不苟引為惠施鄧析之說。(偽孟子外書性善辯,孟子謂子石曰:「卵有毛,信乎?」子石曰:「信」。孟子曰:「何為其然也?」子石曰:「卵無毛,雞無翼」。)
雞三足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雞兩足,所以行,而非動也。故行由足發,動由神御。今雞雖兩足,須神而行。故曰三足也』。」案:司馬說是也。佛書言五識之動,一分「意識」與之俱動。司馬謂神即「意識」也。
郢有天下。
釋文云:「郢,楚都也。在江陵北七十里。李云:『九州之內,於宇宙之中,未萬中之一分也。故舉天下者,以喻盡而名大。夫非大,若各指其所有而言其未足,雖郢方千里,亦可有天下也』。」羅勉道云:「郢本侯國而稱為王,是有天下之號」。案:舊說以羅義為長。
犬可以為羊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名以名物而非物也。犬羊之名,非犬羊也。非羊可以名為羊,則犬可以名羊。鄭人謂玉未理者曰璞。周人謂鼠腊者亦曰璞。故形在於物,名在於人』。」胡適云:「荀子正名說名未制定之時,有異形、離心、交喻、異物、名實互紐之大害。此云『犬可為羊』,與下云『白狗黑』,是說犬、羊、黑、白都是人定之名。當名約未定之時,呼犬為羊,稱白為黑,都無不可。此便是異形、離心、交喻、異物、名實互紐。亦便是公孫龍所說彼此。而彼且此、此彼而此且彼矣」。案:司馬義通,胡說亦善。
馬有卵。
釋文云:「李云:『形之所託,名之所寄,皆假耳,非真也。故犬羊無定名,胎卵無定形,故鳥可以有胎,馬可以有卵也』。一云:『小異者大同,犬羊之與胎卵,無分於鳥馬也』。」案:見「卵有毛」句下,李說亦通。
丁子有尾。
釋文云:「李云:『夫萬物無定形,形無定稱,在上為首,在下為尾。世人為右行曲波為尾。今丁子二字雖左行曲波,亦是尾也』。」疏云:「楚人呼蝦蟆為丁子也。夫蝦蟆無尾,天下共知。此蓋物情,非關至理。以道觀之者,無體非無,非無尚得稱無,何妨非有。可名尾也」。羅勉道云:「荀子曰:『鉤有鬚,卵有毛,此說之難持者也,而鄧析惠施能之』。彼注云:『鉤有鬚,即丁子有尾也。丁之曲者為鉤,鬚與尾類』。」錢大昭云:「說文:鉤,曲也。丁之曲者為鉤,今鉤曲而丁直,故云生實」。洪頤烜云:「丁子當是孒孑二字之訛。說文:孒,無左臂也。孑,無右臂也。無左右臂而有尾,此事之必無也。故以為辯」。王先謙云:「成玄英以丁子為蝦蟆,蝦蟆初生無足有尾,聞雷後足出而尾沒矣」。章炳麟云:「大小篆丁字皆非左行曲波,李說非也。或言丁子即科斗,說亦無據。洪頤烜以為孒孑之誤,皆無義。『丁子』蓋『頂趾』之借。『頂趾』與尾本殊體,而云頂趾有尾。猶云『白狗黑,犬可以為羊』耳」。胡適云:「成說楚人謂蝦蟆為丁子。丁子有尾,生物學亦云然」。案:成說蝦蟆為丁子無據。洪、章二說亦難通。羅引荀子為說,然前儒謂「鉤」為「姁」之借字。則義雖相類,事實不同。尋「丁」即說文「釘」之古文。(詳說文解字六書疏證)為干支義所專。別造「釘」字,今則「丁」廢而用「釘」。「釘」亦從丁聲也。丁篆作(圖),象形。尾為上出者也。丁子謂箸物處為頭,則其上出處為尾也。
火不熱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木生於水,火生於木,木以水潤,火以木光,金寒於水而熱於火。而寒熱相兼無窮,水火之性有盡。謂火熱水寒,是偏舉也。偏舉,則水熱火寒可也』。一云:『猶金木加於人有楚痛,楚痛發於人,而金木非楚痛也。如處火之馬,火生之蟲,則火不熱也』。」疏云:「火熱水冷,起自物情。據理觀之,非冷非熱。何者?南方有食火之獸,聖人則入水不濡。以此而言,固非冷熱也。又譬杖加於體,而痛發於人,人痛杖不痛。亦猶火加於體,而熱發於人,人熱而火不熱也」。胡適云:「區別異同,都由於心神之作用。如無能知覺之心神,雖有火亦不覺熱」。案:聞有譣心疾者,(今謂神經病)朱髹木箸,佯若火炙鐵箸,出之灶中,驟加疾者手,疾者狂呼楚痛,譣其手亦得火傷痕。以此言之,寒熱生於心,而不在物也。本書達生云:「至人潛行不窒,入火不熱」,「至人入火不熱」者,至人無己,無「分別識」故也。
山出口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形、聲、氣、色合而成物,律呂以聲兼形,玄黃以色兼質。呼而一山,一山皆應。一山之聲,入於耳,形與聲並行,是山猶有口也』。」案:荀子不苟引惠施鄧析之說云:「入乎耳,出乎口」。楊注云:「未詳所明之意,或曰即山出口也。言山有口耳也。凡呼於一山,眾山皆應,是山聞人聲而應之,故曰『入乎耳,出乎口』也。或曰山能吐納雲霧,是有口也」。尋楊初義,略同司馬。夫呼於一山,眾山皆應者,聲理然也。然能聞是耳,能應是口,能聞能應,謂之有口耳可也。
輪不蹍地。
釋文云:「蹍,本又作跈。司馬云:『地平輪圓,則輪之所行者跡也』。」案:此言車行之時也。方止方行,故輪竟不踐地也。
目不見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水中視魚,必先見水。光中視物,必先見光。魚之濡鱗非曝鱗,異於曝鱗則視濡也。光之曜形,異於不曜,則視於曜形,非見形也。目不夜見非暗,晝見非明,有假也。所以見者明也,目不假光而後明,無以見光。故目之於物,未嘗有見也』。」疏云:「夫目之見物,必待於緣。緣既體空,故知目不能見之者也」。宣穎云:「見則何以不自照?」案:宣說契於佛義。佛書云:眼有「九緣」,其八同耳,獨資明緣。若除明緣,目即不見。目之見必有空明根境。然目不夜見,非無空與根境之資,獨缺明緣耳。知除明緣,目即不見也。司馬謂「目不夜見非暗,晝見非明,有假也。所以見者明也」,義即契彼。然心有所思,思者如睹;心不在焉,視而不見。則目之見者,本非目見。見者是目,能見是心也。佛書「九緣」:空、明、根、境四緣之外,五曰「作意緣」,六曰「分別依」,七曰「染淨依」,八曰「根本依」,九曰「種子依」。此五者皆具於心,而能見實資於是,故云「目不見」也。又復如司馬說云:「視見於曜形,非見形也」。此義甚深,理亦契當。何則?目之所見,顯形表色。而是三者,意識分別,離色本際,非意識境。既非意境,目若為見。然則凡曰所見,皆是顯形表三。譬見白紙,見白未見紙也。又見方石,見方未見石也。若有難云:「吾見其柔,故執是紙,吾見其堅,故執是石」。然柔與堅,既非目得,即許目見,猶屬表故,仍未見於紙石本際。司馬謂「曜形」,義屬色邊。司馬謂「形」,義屬本際。
指不至,至不絕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夫指之取物,不能自至,要假物故至也。然假物由指不絕也』。一云:『指之取火,以鉗;刺鼠,以錐;故假於物,指是不至也』。」王先謙云:「下『至』字疑『耳』之誤。數語皆就人身言,耳雖有絕響之時,然天下古今究無不傳之事物,是不絕也。『至』字緣上而誤,遂不可通矣」。胡適云:「指字作物之表德解。(公孫龍指物篇之「指」字,大抵都說物體之種種表德、如形色等。)吾人知物,止須知物之形色等種種表德,並不到物之本體。(如白馬,去白色與馬形,便無白馬可知。)亦並不用到物之本體。即使欲知物之本體,亦復徒想,至多不過從此物指,進至彼物指而已。例如吾人知水,止知水之性質,化學家更進一層,說水是輕、養二氣所成。其實還止知輕氣養氣之重量作用等等物指。即使更進一層,說到輕氣養氣之元子或電子,還止知元子電子之性質作用,終不知元子電子之本體。正如算學上之無窮級數,故云『指不至,至不絕』。」案:偽列子引公孫龍云:「有指不至,有物不盡」。即此文所謂「指不至,至不絕」也。疑當從列子作「物不絕」與「指不至」為二事。世說文學客問樂令:「指不至,不連至不絕」,可證。魏牟解之曰:「無指則皆至,盡物者常有」。張湛復解之曰:「忘指故無所不至,常有盡物之心,物既不盡,而心更滯有也」。義並可觀。夫無指是泯意識分別,既泯分別,即無一異,即離虛假,是為本體,是名「實際」。故云皆至也。盡物是析求諸蘊,雖復分析至於極微,不離「能」、「所」、「詮」、「表」,本體畢竟不可得。以絕詮表故,故云「常有」也。(有,即有所詮表。)胡說「指不至」,義非二致。又世說文學記客問樂令指不至者,樂亦不復剖析文句,直以麈尾柄確几曰:「至不?」客曰:「至」。樂因又舉麈尾曰:「若至,那得去?」劉孝標注云:「夫藏舟潛往,交臂恆謝,一息不留,忽焉生滅。故飛鳥之影,莫見其移,馳車之輪,曾不掩地。是以去不去矣,庸有至乎?至不至矣,庸有去乎?然則前至不異後至,至名所以生;前去不異後去,去名所以立。今天下無去矣,而去者非假哉?既為假矣,而至者豈實哉?」於舊義為較勝。
龜長於蛇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蛇形雖長,而命不久;龜形雖短,而命甚長』。」疏云:「長短相形,無長無短。謂蛇長龜短,乃物之滯情。今欲遣此迷惑,故云然也」。俞樾云:「此即『莫大於秋豪之末,而太山為小』之意。司馬說『不以形言而以壽言,真為龜蛇短矣』,殊非其旨」。案:見上「卵有毛」注。
矩不方,規不可以為圓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矩雖為方而非方;規雖為圓而非圓。譬繩為直而非直也』。」胡適云:「從自相上看來,萬物畢異。一規不能成兩物完全相同之圓;一矩不能成兩物完全相同之方。故云『矩不方,規不可以為圓』。」案:二說義均可從。余謂割圓以益方,則方者為圓,而圓者為方。是矩不方,規不可以為圓也。此言方圓之形非定,亦示方圓之體本空也。
鑿不圍枘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鑿枘異質,合為一形。鑿積於枘,則鑿枘異圍,是不相圍也』。」疏云:「鑿者,孔也。枘者,內孔中之木也。然枘入鑿中,本穿空處,不關涉,故不能圍。此猶『連環可解』義也」。宣穎云:「枘自入之耳,鑿未嘗圍之」。胡適云:「此與『矩不方,規不可以為圓』,義同也」。案:成說是也。鑿、枘並處空間,非相圍也。
飛鳥之景,未嘗動也。
釋文云:「鳥之蔽光,猶魚之蔽水。魚動蔽水,而水不動。鳥動影生,影生光亡。亡非往,生非來。墨子云:『影不徙也』。」疏云:「過去已滅,未來未至。過未之外,更無飛時。唯鳥與影,嶷然不動。是知世間即體皆寂。故論云:『然則四象風馳,璇璣電卷,得意豪微,雖遷不轉』。所謂『物不遷』者也』。胡適云:「列子仲尼篇作『影不移』。魏牟解云:『影不移,說在改也』。墨子經下亦云:『景不徙。說在改為』。經說云:『景:光至景亡;若在,萬古息』。此是說影處處改換,後影已非前影,前影雖不見,其實止在原處」。案:諸說並善,成義尤勝。
鏃矢之疾,而有不行不止之時。
釋文云:「鏃,子木反,郭:音族,徐:朱角反。三蒼云:矢,鏑也」。司馬云:「形分止,勢分行;形分明者行遲,勢分明者行疾。目明無行分,無所止,則其疾無間。矢疾而有間者,中有止也。質薄而可離,中有無及者也」。疏云:「夫機發雖速,不離三時。無異輪行,何殊鳥影。既不蹍不動,鏃矢豈有止有行。亦如利刀割三條線,其中亦有過去、未來、見在三者也」。郭慶藩云:「鏃,郭音族。非也。鏃為鍭字之誤。(亦誤為錐,見淮南兵略篇「疾,如錐矢」。)爾雅:『金鏃翦羽謂之鍭』。說文同。方言曰:『箭,江淮之間謂之鍭』。周官司弓矢曰:『殺矢鍭矢』。攷工記矢人曰:『鍭矢三分』。故知鏃為鍭之誤也」。案:司馬說「形分止,勢分行」,是也。成義尤勝。郭證鏃字亦是。
狗非犬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狗、犬同實異名。名實合,則彼所謂狗,此所謂犬也。名實離,則彼所謂狗,異於犬也』。」胡適云:「爾雅云:『犬未成豪曰狗』。墨子經下云:『狗,犬也。而殺狗非殺犬也可』。蓋從共相上觀之上,狗是犬之一部。故可云:『狗,犬也』。若從自相上觀之,未成豪之犬始可名狗。故可云:『狗,非犬也』。」案:胡說是也。
黃馬驪牛三。
釋文云:「驪,力智反。又音梨。司馬云:『牛馬以二為三。曰牛、曰馬、曰牛馬,形之三也。曰黃、曰驪、曰黃驪,色之三也。曰黃馬、曰驪牛、曰黃馬驪牛,形與色為三也。故曰:一與言為二,二與一為三也』。」郭慶藩云:「文選劉孝標廣絕交論注引司馬云:『牛馬以二為三,兼與別也。曰馬、曰牛,形之三也。曰黃、曰驪,色之三也。曰黃馬、曰驪牛,形與色之三也』。」與釋文小異。疏云:「夫形非色,色乃非形,故一馬一牛,以之為二添馬之色,而可成三。曰黃馬、曰驪牛、曰黃驪,形為三也。亦猶一與言為二,二與一為三者也」。胡適云:「此與堅白石二同意」。案:胡說是也。
白狗黑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狗之目眇,謂之眇狗。狗之目大,不曰大狗。此乃一是一非,然則白狗黑目,亦可為黑狗』。」疏云:「名謂不實,形色皆空,欲反執情,故指白為黑也」。案:說詳「犬可以為羊」句注。
孤駒未嘗有母。
釋文云:「李云:『駒生有母,言「孤」則無母。孤稱立,則母名去也。母嘗為駒之母,故孤駒未嘗有母也。本亦無此句』。」案:李說是也。
一尺之捶,日取其半,萬世不竭。
釋文云:「一尺,一本無一字。司馬云:『捶,杖也。若其可析,則常有兩。若其不可析,其一常存。故曰萬世不竭』。」洪邁云:「雖為寓言,此理固具。蓋但取其半,正碎為微塵,餘半猶存,雖至於無窮可也」。案:二說是也。
辯者以此與惠施相應,終身無窮。桓團、公孫龍辯者之徒。
釋文云:「桓團,李云:人姓名」。胡濬遠云:「桓團,列子作韓檀」。案:胡適謂桓團、公孫龍乃是辯者之徒,與惠施相應者是辯者。公孫龍時代差後,不得與惠施相應,其說非是。詳年表(見後錄)則惠施、公孫龍同時,施年輩差長耳。此云「桓團、公孫龍辯者之徒」,於辯者中舉列一二人,若云桓團、公孫龍與其他辯者之徒,審前後文,自憭知也。
飾人之心,易人之意,能勝人之口,不能服人之心,辯者之囿也。惠施日以其知與人之辯,特與天下之辯者為怪,此其柢也。
林疑獨云:「施之辯能反人之心,或與天下辯其數,雞三足是也;或與天下辯其名,狗非犬是也;或與天下辯其形,矩不方是也;或與天下辯其色,白狗黑是也;或辯其上下,天與地卑是也;或辯其長短,龜長於蛇是也。其論大率以為萬物無高下、長短之殊,無形名方圓之異,無青黃黑白之別,以齊萬物為首,謂大道散而有形名,皆出於人之私以為差別而已」。俞樾云:「與人之辯,義不可通。蓋涉下句『天下之辯者』而衍『之』字。柢與氐通,史記秦始皇紀:『大氐盡畔秦吏』。正義曰:『氐,猶略也』。『此其柢也』,猶云『此其略也』。」王闓運云:「特,當為持」。馬其昶云:「與,讀為舉。徐無鬼篇:『知之所不能知者,辯者不能舉也』。」王先謙云:「特字有作『將』者」。案:林有精言,俞說亦是。王闓運讀「特」為「持」,王先謙謂「特」有作「將」者,並非。又「之」、「是」古通。「與人之辯」,謂「與人是辯」。
然惠施之口談,自以為最賢,曰:天地其壯乎,施存雄而無術。
釋文云:「司馬云:『惠施唯以天地為壯於己也。意在勝人,而無道理之術』。」疏云:「壯,大也。術,道也。言天地與我並生,不足稱大。意在雄俊超世過人,既不謙柔,故無真道,而言其壯者,猶獨壯也」。林希逸云:「施以為其壯與天地同所存,雖自以為雄高,而實無學術」。案:如司馬說,似讀施字絕句。余謂「曰」者,引施之說也。「天地其壯乎,施存雄而無術」者,施自謂天地雖大,我存則雄於辯者,無所用其術也。似與上下詞義相銜。一說:「『天地其壯乎』,是施語。施存雄而無術,是莊論惠語。施自謂其賢比天地,莊則謂施才(存字疑「才」之誤)雄而無用也。」(易系辭:「慎斯術也」,釋文本作「斯用」。疑此「術」字亦「用」之誤。又術亦有用義。)
南方有倚人焉,曰黃繚。
釋文云:「『倚』,本或作『畸』,李云:異也。黃繚,李云:賢人也」。徐廷槐云:「戰國策載魏王使惠子於楚。楚中善辯者如黃繚輩爭為詰難」。郭慶藩云:「『倚』,當作『奇』。王逸注九章云:『奇,異也,字或作畸』。大宗師篇:『敢問畸人』。李頤曰:『畸,奇異也』。」案:郭說是也。
問天地所以不墜、不陷、風雨雷霆之故。惠施不辭而應,不慮而對,遍為萬物說,說而不休,多而無已,猶以為寡。益之以怪,以反人為實。而欲以勝人為名,是以與眾不適也」。
案:適,讀為敵;猶匹也。
弱於德,強於物,其塗隩矣。
釋文云:「李云:『隩,深也;謂其道深』。」案:說文:「隩,水隈厓也。隈,水曲也。厓,山邊也」。然則隩,是邊曲之義;德,是即體之相。物是境界。不悟體自具足,無量功德,而切切於境界,雖復遍說萬物,而止局於一方。故云「其塗隩矣」。一說:「隩」是「陝」字之誤。說文:「陝」,隘也,謂其塗隘而不遍也。
由天地之道,觀惠施之能,其猶一蚉一虻之勞者也。其於物也何庸。
案:「庸」,即「用」之後起字。(詳說文解字六書疏證)
夫充一尚可曰愈貴道幾矣。
釋文云:「愈貴,李云:自謂所慕愈貴近於道也」。疏云:「幾,近也。夫惠施之辯,詮理不弘,於萬物之中尚可充一數而已。而欲銳情貴道,飾意近真,慤而論之,良未可也」。林希逸云:「充,足也。若但以一人之私見而自足,猶可。若以此為勝於貴道者,則殆矣。愈,勝也。幾,殆也」。性〈氵通〉云:「言施之才施之天下,充一尚可。而曰愈貴於道,則危矣」。王敔云:「充其一端,尚可較勝,幾殆也。以語於道,則殆矣」。(王以「愈」字絕句。)陸樹芝云:「得道之一端而充之,即以自成一道,尚可曰:以一曲之足貴,愈知大道之可貴。似是而幾矣」。(陸以「道」字絕句。)宣穎云:「內聖外王皆原於一。充之豈不可乎?何須逐物?由充一而愈尊夫道,庶幾矣」。(宣以「可」字絕句。)陳壽昌云:「使不囿於一,其才尚堪造就,果能情見乎詞,益貴道術,則庶幾矣。」(陳以「可」字絕句。)王闓運云:「統一自極,詣於一行者,愈踰也,賢於眾也」。(王以「愈」字絕句。)王先謙云:「內聖外王皆原於一,充之而可,愈自貴重,不須多言,於道亦庶幾矣」。(王以「可」字絕句。)馬其昶云:「『愈』屬上讀,與『幾矣』為對文。充一貴道,皆惠子之說。前闢其舛駁,此舉其說之近理者」。案:未詳,然以下文「惠施不能以此自寧,散於萬物而不厭,卒以善辯為名」觀之,似宜以「可」字、「貴」字絕句。謂不散而一之者可,若愈遺其一,「貴」讀為「遺」。上文「道則無遺者矣」。「遺」,一本作「貴」,可證。即道近矣。蓋莊生之意,以施之說頗有見於即物體空,使能如是觀照,悟於萬物,唯是一「識」所變,進而更忘此萬物唯識之心,即是「無垢真心」。惠施既不能以此自寧止,乃更散而遍為萬物說,說而不休,多而無已,如是則究竟得一善辯之名而已,於道無見也。此深惜之。
惠施不能以此自寧,散於萬物而不厭,卒以善辯為名,惜乎惠施之才,駘蕩而不得。
釋文云:「駘,李:音殆。駘者,放也;放蕩不得也」。林疑獨云:「施卒以善辯為名,此古人所不為,故不曰『古之道術』,惜其有才而終於逐物,喪其本真也」。劉師培云:「散、乃殽字之誤。齊物論:『樊然殽亂』。釋文云:『郭:作散,殽恆誤散』,是其明證」。案:說文:駘,馬銜脫也。蕩,疑借為(圖),說文:馬奔也,或借為駔,說文:駔,次駘。下云:壯馬也。大徐:子朗反。(段玉裁云:此相傳下文「一曰駔令也」之音也。然後漢書注引徐廣曰:駔,音祖朗反。說文:奘,駔大也。爾雅釋言:奘,駔也。似並以音近相訓,蓋駔從且聲,古音且,在魚類,魚陽對轉,故駔從且聲,而讀子朗、祖朗反也。惟許訓駔為壯馬,則當次驥駿驍〈馬垂〉之間。今在馽駘等下,疑本訓當是驕矯之義,故淮南氾論:段干木,晉國之大駔也。高注:駔,驕怚。)與蕩同部通假,得讀為中,證義在前。
逐萬物而不反,是窮響以聲,形與影競走也,悲夫!
案:王應麟依北齊書杜弼傳云:「弼嘗注莊子惠施篇,謂今無此篇,亦逸篇也」。余疑此篇或當終於未之盡者,「惠施多方」以下,乃惠施篇文。然觀子玄注云:此篇評較諸子,至於此章,則曰其道舛駁,其言不中。則郭見本已然。杜注無證,難尋大譣。夫歷說諸子而特終於此章,前儒謂施是方術,未嘗聞道,故曾不足比於墨、宋之流,倘亦然與?余謂郢匠既標夫契合,斯章復致其悲憐,則莊生之於惠子,宜若沆瀣之相投,鍼石之互引,乃觀「濠梁」之詰,迅霆不發聾聵之聞;「無用」之談,大覺難齊倒迷之夢。然則啔予者商,而「一貫」之告無與,亦斯類矣。又復莊生者,域中之上哲,斯文者「法相」之歸墟。談相不拒「雕龍」之辯,契性即貴忘言之教,殿惠子於茲篇,深垂意於群倫矣。
莊子年表序
莊子生卒,書闕不可攷。史記莊子列傳云:周與梁惠王、齊宣王同時。又云:楚威王聞莊周賢,使使厚幣迎之。然梁惠王二十九年,齊宣王始立,又三年,為楚威王元年。威王立十一年卒。(六國表)威王聘周。不知在何年。計其卒於十一年,當梁惠王之後六年。(今史記六國表梁惠王卒於三十六年,楚威王十一年為梁襄王六年者,此司馬遷誤以惠王卅六年更元為卒,而以更元年至十六年為襄王,多哀王一世。前儒據竹書紀年及世本正之,是也。)齊宣王之十四年,猶同時也。周能致楚聘,必已三、四十歲,本書於魏文侯、武侯皆稱謚,(田子方、徐無鬼)而於惠王初稱其名,(則陽)又稱為王,(山木)是周之生或在魏文侯、武侯之世,最晚當在惠王初年。本書稱宋王者再,(列禦寇)宋君偃以十一年自立為王。(宋世家)當魏襄王之元年,楚懷王之十一年,齊湣王之六年,韓惠王之十五年,秦惠文王之更七年,趙武靈王之八年,燕王噲之三年,而本書載之噲讓國事,(秋水)燕噲讓國子之在五年,國絕在八、九年。當宋已稱王之後六、七年矣。本書又有公孫龍,(秋水)龍為平原君客,平原君為趙相,在惠文王時。本書亦有周見趙文王,(說劍)是周於趙惠文王之世猶存。然前賢謂讓王至漁父四篇皆偽作。所謂莊子以說劍見趙文王者,不可信。固然。然本書載「莊子送葬過惠子之墓」,(徐無鬼)惠施以梁襄王十三年失相之楚。(楚策及六國表襄王十三年,今表內為哀王十三年。)當趙武靈王之二十年,施未必即死,假令施死於十年內,即當趙武靈、惠文之間,是周得見趙惠文與公孫龍也。本書載事無後於此者。使周生梁惠王之初年,至趙惠文王之初年,已七八十歲,略與孟子、荀卿之年相若矣。本書載宋王事,皆其國強暴盛之際,亦適當趙惠文王時,意周不及見宋之亡者,故表以齊滅宋而止。周,蒙人。蒙於戰國為楚邑。(藝文志注:宋人者,蒙本為宋邑。經典釋文云:梁國蒙縣人者,漢地理志蒙屬梁國也。)而生梁惠王之初年。故表始成元年。其齊、楚、梁、韓、趙、秦、燕,並以本書所及而復當周之世者登焉。若周則其共主也。大略如左,以俟後之君子復能詳之。
莊子年表
周
楚
齊
魏
韓
趙
秦
燕
宋
烈王七年
宣王元年
威王十年
惠王二年
莊侯二年
成侯六年
獻公十六年
桓公四年
剔成元年
顯王元年
二
十一
三
三
七
十七
五
二
二
三
十二
四
四
八
十八
六
三
三
四
十三
五
五
九
十九
七
四
四
五
十四
六
六
十
二十
八
五
五
六
十五
七
七
十一
廿一
九
六
六
七
十六
八
八
十二
廿二
十
七
七
八
十七
九
九
十三
廿三
十一
八
八
九
十八
十
十
十四
孝公元年
文公元年
九
九
十
十九
十一
十一
十五
二
二
十
十
十一
二十
十二
十二
十六
三
三
十一
十一
十二
廿一
十三
昭侯元年
十七
四
四
十二
讓王篇:「韓、魏相與爭侵地。子華子見昭僖侯,僖侯有憂色」。案:呂氏春秋任數篇:「韓昭釐侯視所以祠廟之牲,其豕小。申不害聞之」。高誘注:「申不害,昭釐侯之相也」。史記韓世家「申不害為韓昭侯相」,則昭釐侯即昭侯。此作昭僖者,古書僖、釐二字通用。詩蟋蟀序,「刺晉僖公也」。史記作釐侯,是其例證。(韓策亦作「昭釐」)
周
楚
齊
魏
韓
趙
秦
燕
宋
十二
十三
廿二
十四
二
十八
五
五
十三
十三
十四
廿三
十五
三
十九
六
六
十四
十四
十五
廿四
十六
四
二十
七
七
十五
十五
十六
廿五
十七
五
廿一
八
八
十六
十六
十七
廿六
十八
六
廿二
九
九
十七
則陽篇:「魏瑩與田侯牟(釋文:「魏瑩,郭本作罃,今本多作瑩。司馬云:『魏惠王也』。與田侯,一本作田侯牟。司馬云:『田侯齊威王也,名牟。桓公子』。案:史記威王名因,不名牟」。俞樾云:「田齊諸君無名牟者,惟桓公名午,與牟字相似,牟或午之誤,然齊桓公午與梁惠王又不相值也」。案:陸本無牟字,司馬說不知何據。或誤以桓公名為齊威王名,轉寫復誤為牟耶?若是,則一本作田侯牟者,牟字是後人加矣。)約,田侯牟背之。魏瑩怒,將使人刺之。犀首聞而恥之。曰:『君為萬乘之君也,而以匹夫從讎,衍清受甲二十萬,為君攻之,虜其人民,係其牛馬,使其君內熱發於背,然後拔其國。忌也出走,然後抶其背,折其脊』。」案:史記田敬仲完世家:「威王二十六年,魏惠王圍邯鄲,趙求救於齊,齊威王召大臣而謀曰:『救趙孰與勿救?』騶忌子曰:『不如勿救』。段干朋曰:『不救則不義,且不利』。威王從之。其後騶忌與田忌不善。公孫閱謂騶忌曰:『公何不謀伐魏?田忌必將。戰勝有功,則公之謀中也。戰不勝,非前死則後北,而命在公矣。於是騶忌言威王,使田忌南攻襄陵。十月,邯鄲拔。齊因起兵擊魏,大敗之桂陵。於是齊最強於諸侯,自稱為王」。是此云「忌也出走」,謂騶忌也。(本書成玄英疏云:「姓田,名忌,齊將也」。非是。知者,田忌將在外,不得云:「拔其國,忌也出走。)稱田侯者,齊未王也。從始事言。則陽篇又云:「惠子聞之而見戴晉人」。釋文:「惠子,惠施也。戴晉人,梁國賢人,惠施薦之於魏王」。秋水篇:「惠子相梁」。釋文云:「相梁惠王」。呂氏春秋滛辭篇:「惠子為魏惠王為法」。高誘注:「惠子:惠施,宋人,仕魏,為惠王相也」。不屈篇惠王謂惠子曰:「上世之世,有國必賢者也。今寡人實不若先生,願得傳國」。開春篇:「魏惠王死,將葬,天大雨雪。群臣欲緩葬。太子不肯。群臣莫敢諫,而告犀首。犀首曰:『請告惠公』。」高注:「惠公,惠王相惠施也」。魏策:惠施為齊、韓、魏交,令太子鳴為質於齊。事在惠王末。楚策:張儀逐惠施於魏,惠子之楚。案:儀相魏為襄王十三年,則惠子相梁惠王襄王在魏三十餘年。
周
楚
齊
魏
韓
趙
秦
燕
宋
十七
十八
廿七
十九
七
廿三
十
十
十八
十八
十九
廿八
二十
八
廿四
十一
十一
十九
十九
二十
廿九
廿一
九
廿五
十二
十二
二十
二十
廿一
三十
廿二
十
肅侯元年
十三
十三
廿一
廿一
廿二
卅一
廿三
十一
二
十四
十四
廿二
廿二
廿三
卅二
廿四
十二
三
十五
十五
廿三
廿三
廿四
卅三
廿五
十三
四
十六
十六
廿四
廿四
廿五
卅四
廿六
十四
五
十七
十七
廿五
廿五
廿六
卅五
廿七
十五
六
十八
十八
廿六
廿六
廿七
卅六
廿八
十六
七
十九
十九
廿七
廿七
廿八
宣王元年
廿九
十七
八
二十
二十
廿八
秋水篇:「公孫龍問於魏牟曰」。釋文引司馬彪云:「龍,趙人;牟魏之公子」。讓王篇:「中山公子牟謂瞻子曰」。釋文引司馬彪云:「魏之公子,封中山,名牟」。案:史記六國年表魏惠王二十九年中山君為相。(魏世家在二十八年)疑即牟也。(說詳札記卷十七)又天下篇:「彭蒙、田駢、慎到聞其風而說之。」案:漢書藝文志注:「田駢齊人,游稷下,號天口駢」。史記田敬仲完世家:「宣王喜文學游說之士,自如騶衍、淳于髡、田駢、接子、慎到、環淵之徒七十六人,皆賜列第為上大夫。不治而議論,是以齊稷下學士復盛,且數千百人」。是田駢、慎到皆齊宣王時人。淮南子人間篇:「唐子短陳駢子於齊威王,威王欲殺之。孟嘗君聞之,使人以車迎之」。案:史記孟嘗君列傳,田文代立於薛,在湣王時。湣王乃威王孫也。或誤以湣王為威王邪?則駢又下及湣王時矣。天下篇:「宋鈃、尹文聞其風而說之」。案:漢志注:「尹文說齊宣王」。顏師古引劉向云:「與宋鈃俱游稷下」。則宋、尹亦宣王時人。呂氏春秋正名篇:「齊湣王是以知說士而不知所謂士也。故尹文問其故」。則尹文亦下及湣王時矣。
周
楚
齊
魏
韓
趙
秦
燕
宋
廿八
廿九
二
卅
十八
九
廿一
廿一
廿九
廿九
卅
三
卅一
十九
十
廿二
廿二
卅
卅
威王元年
四
卅二
二十
十一
廿三
廿三
卅一
秋水篇:「莊子釣於濮水,楚王使大夫二人往見焉。曰:願以境內累矣」。列禦寇篇:「或聘於莊子」。案:史記本傳合兩事為一,而以楚王為楚威王,故本傳又云:「與梁惠王、齊宣王同時」。
周
楚
齊
魏
韓
趙
秦
燕
宋
卅一
二
五
卅三
廿一
十二
廿四
廿四
卅二
卅二
三
六
卅四
廿二
十三
惠文王元年
廿五
卅三
卅三
四
七
卅五
廿三
十四
二
廿六
卅四
卅四
五
八
卅六
廿四
十五
三
廿七
卅五
卅五
六
九
襄王元年
廿五
十六
四
廿八
卅六
山木篇:「莊子衣大布而補之。正緳係履而過魏王」。案:釋文引司馬彪云:「魏王,惠王也」。據秋水篇:「惠子相梁,莊子往見之」,則莊子或以是時見魏王,正惠王也。然史記魏世家:「襄王元年與諸侯會徐州。相王也,追尊父惠王為王」。是魏之稱王自襄王始。然汲冢紀年魏惠成王之三十六年稱更為一年,又十六年卒。子今王立,其敘事盡今王之二十年,時未卒,故不稱謚。蓋惠成王即惠王,今王即襄王也。又世本魏惠王卒,子襄王立,襄王卒,子昭王立,無哀王。前賢以二書相證,知史記誤以惠王三十六年更元為其卒年,而以後元十六年為襄王之世,增哀王一世,其說極是。蓋哀王即襄王,字形相近。司馬遷所見世本等書,蓋有誤襄為哀者,因之兩出耳。然則莊子所見為惠王亦明矣。梁惠王已稱王,孟子亦可證。今表本史記,而著其說如此。
周
楚
齊
魏
韓
趙
秦
燕
宋
卅六
七
十
二
廿六
十七
五
廿九
卅七
卅七
八
十一
三
宣惠王元年
十八
六
易王元年
卅八
卅八
九
十二
四
二
十九
七
二
卅九
卅九
十
十三
五
三
二十
八
三
四十
四十
十一
十四
六
四
廿一
九
四
四十一
四十一
懷王元年
十五
七
五
廿二
十
五
君偃元年即康王
四十二
二
十六
八
六
廿三
十一
六
二
四十三
三
十七
九
七
廿四
十二
七
三
四十四
四
十八
十
八
武靈王元年
十三
八
四
四十五
五
十九
十一
九
二
初更元年
九
五
四十六
六
湣王元年
十二
十
三
二
十
六
四十七
七
二
十三
十一
四
三
十一
七
四十八
八
三
十四
十二
五
四
十二
八
慎靚王元年
九
四
十五
十三
六
五
王噲元年
九
二
十
五
十六
十四
七
六
二
十
山木篇:「子獨不聞假人之亡與?林回棄千金之璧,負赤子而趨」。釋文云:「李云:假,國名」。司馬云:「林回,殷之逃民之姓名」。案:據司馬說,則「假」宜作「殷」,殷即宋也。(本書亦或作商)宋人之亡,指康王偃暴其民事。又列禦寇:「宋人有曹商者,為宋王使秦」。「莊子曰:『秦王有病』。」「人有見宋王者,錫車十乘,以其十乘驕稚莊子」。據史記宋世家:「偃自立為宋君。君偃十年,自立為王」。「四十七年(六國表作四十三年是)齊湣王與魏、楚伐宋,殺王偃,遂滅宋而三分其地」。此書稱宋王者二,已是王偃十一年後也。又稱秦王者,則惠文王也。惠文稱王,楚懷王元年,亦宋康王元年也。
周
楚
齊
魏
韓
趙
秦
燕
宋
三
十一
六
哀王元年
十五
八
七
三
十一
四
十二
七
二
十六
九
八
四
十二
五
十三
八
三
十七
十
九
五
十三
秋水篇:「之噲讓而絕」。案:史記六國表燕王噲五年,讓其臣子之國。七年,君及太子相子之皆死。九年燕人共立公子平。燕世家係讓國於三年後,不云五年。然云三年國大亂,燕子之亡二年,而燕人共立太子平。是表係讓國於五年,不誤。
周
楚
齊
魏
韓
趙
秦
燕
宋
六
十四
九
四
十八
十一
十
六
十四
赧王元年
十五
十
五
十九
十二
十一
七
十五
二
十六
十一
六
二十
十三
十二
八
十六
三
十七
十二
七
廿一
十四
十三
九
十七
天下篇:「宋鈃、尹文聞其風而說之」。案:宋鈃即孟子之宋硜。(說見前)孟子載宋硜將見秦、楚之王,說以罷兵。是時楚為懷王,秦為惠文王。據史記楚世家懷王元年,秦惠王初稱王。六國表楚懷王元年,秦惠文君十年也。宋硜並稱秦、楚之王,當在惠文君稱王後。楚世家懷王十一年,蘇秦約從,山東六國共攻秦。楚懷王為從長。秦本紀惠文王更十三年(楚懷王十七年),庶長章擊楚於丹陽,虜其將屈匄,斬首八萬,又攻楚漢中,取地六百里,置漢中郡。楚圍雍氏。宋硜說秦、楚,當在是時。
周
楚
齊
魏
韓
趙
秦
燕
宋
四
十八
十三
八
襄王元年
十五
十四
昭王元年
十八
五
十九
十四
九
二
十六
武王元年
二
十九
六
二十
十五
十
三
十七
二
三
二十
七
廿一
十六
十一
四
十八
三
四
廿一
八
廿二
十七
十二
五
十九
四
五
廿二
九
廿三
十八
十三
六
二十
昭王元年
六
廿三
十
廿四
十九
十四
七
廿一
二
七
廿四
十一
廿五
廿
十五
八
廿二
三
八
廿五
十二
廿六
廿一
十六
九
廿三
四
九
廿六
十三
廿七
廿二
十七
十
廿四
五
十
廿七
十四
廿八
廿三
十八
十一
廿五
六
十一
廿八
十五
廿九
廿四
十九
十二
廿六
七
十二
廿九
十六
卅
廿五
二十
十三
廿七
八
十三
卅
十七
頃襄王元年
廿六
廿一
十四
惠文王元年
九
十四
卅一
說劍篇:「趙文王喜劍」,「國衰」。「太子悝患之,募左右曰:『孰能說王之意?』」「左右曰:『莊子當能』。」釋文:「司馬彪云:『趙文王,惠文王也,名何,武靈王子。後莊子三百五十年』。洞紀云:『周赧王十七年,趙惠文王之元年』。一云:『案長歷推,惠文王與莊子相值,恐彪之言誤』。悝,苦回反,太子名」。案:秋水篇:「公孫龍問於魏牟曰」,據呂氏春秋審應覽:「趙惠王謂公孫龍曰」,又滛辭篇:「趙王以告平原君,平原君以告公孫龍」。龍與惠文王同時。本書載公孫龍,則莊子與惠文王正相值。然趙世家惠文三十三年卒。太子丹立,是為孝成王,則不名丹。俞樾謂此是不得立者,或然與?或即長安君。魏策有太子鳴,而魏世家惠王子唯太子申及太子赫名,亦其例。
周
楚
齊
魏
韓
趙
秦
燕
宋
十八
二
廿七
廿二
十五
二
十
十五
卅二
十九
三
廿八
廿三
十六
三
十一
十六
卅三
廿
四
廿九
昭王元年
釐王元年
四
十二
十七
卅四
廿一
五
卅
二
二
五
十三
十八
卅五
廿二
六
卅一
三
三
六
十四
十九
卅六
廿三
七
卅二
四
四
七
十五
廿
卅七
廿四
八
卅三
五
五
八
十六
廿一
卅八
廿五
九
卅四
六
六
九
十七
廿二
卅九
廿六
十
卅五
七
七
十
十八
廿三
四十
廿七
十一
卅六
八
八
十一
十九
廿四
四十一
廿八
十二
卅七
九
九
十二
廿
廿五
四十二
廿九
十三
卅八
十
十
十三
廿一
廿六
四十三
莊子天下篇述義後記
中國古代--春秋戰國正是學術界開放以後「百家爭論」的開始(周盛時學術掌於王官),那時如老聃、荀卿、韓非、莊周的著作最為傑出,尤以莊周的著作更是文質彬彬,不過其中如外篇或已有為莊子之徒所作,至雜篇顧名思義已非莊子所作甚明,其談理意義浮淺,文字鄙陋,顯非莊子筆墨,但其末天下篇則非莊子不能為,蓋與內七篇條理一貫而天下篇為總結。
研究漢以前學者的著作,較有困難的一件事是文字問題,老莊等的著作,自然沒有像尚書那樣的詰屈聱牙,但也有許多一下子讀不下去的,因為那時的著作家已多不盡用本字而用假借(假借有兩種:第一種是造字時候即是假借,許慎說文中所謂六書中的假借,他是造字的原則即為假借;第二種則是本有其字,但下筆時卻忘記了,便用同音的字來代用一下,這種假借歷史已久,莊子中也就不少)。因此我們現在讀漢時人的著作,已覺有許多文字一下子不容易瞭解,至更前的古書更覺詰屈聱牙,要用翻譯了,莊子也逃不出這個範圍。所以清朝有一派訓詁學家,專做這種工作,可也不是容易的事。本書就作者自評,雖然對讀者有或多或少的幫助,但仍惟恐未能解決困難,或者更有大謬不然的,希望讀者不吝指示。
天下篇既有總的意義,研究莊子的也可以當作提要看,這也是我特為天下篇寫這篇的目的。